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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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