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项目名称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条件
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上 页 1 2 3 4 5 6 7 8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