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实施的力度,加快定西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 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区外客商投资实行税收优惠。
1、对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返。
4、外来投资者所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5、外来投资牲畜屠宰企业免征牲畜屠宰税。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7、外地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定西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企业的存货、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在会计上并帐处理;被兼并企业属区内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资不抵债的,其资不抵债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用兼并后重组的企业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弥补。
第二条 鼓励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鼓励各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和转让。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8、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 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区外客商投资实行税收优惠。
1、对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返。
4、外来投资者所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5、外来投资牲畜屠宰企业免征牲畜屠宰税。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7、外地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定西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企业的存货、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在会计上并帐处理;被兼并企业属区内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资不抵债的,其资不抵债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用兼并后重组的企业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弥补。
第二条 鼓励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鼓励各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和转让。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8、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 页 1 2 3 4 5 6 7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