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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行政策

  目前,中国政府实行的一些优惠政策,虽大部分并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国家在信贷上重点支持乡镇企业的出口创汇、东西部合作和农村适用技术转让(星火计划项目)三个方面。

  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1)为农业生产的行业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索取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单位,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减免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小型企业所得税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小型企业税负能力,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至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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