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免收21种费用
3月7日, 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将免收21种费用,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8种费用减半收。 据介绍,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凡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将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要向相关部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对当年新增加岗位新招用失业人员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收费单位核实,从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也会享受到6大类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的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报各收费部门审核,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