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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创业实体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推动创业实体迅速健康的发展,创业实体在享受市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阜政发[1999]7号)基础上,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政策。

  一、创业实体是指2000年6月1日以后,由企业、街道办事处和社会自然人利用闲置的场地、设备或由下岗职工、待业人员通过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组织起来或合伙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界定标准: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下岗职工、待业人员60%以上,国有企业创办的创业实体,吸纳本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少于60%。

  二、创业实体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外,可从事任何行业和商品的生产或经营,鉴于目前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积极扶持、引导创业实体向“资源深加工、出口创汇、技术创新、劳动密集、社区服务、为企业配套”方向发展,本着“一、二产优先,三产择优”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工商、国税、地税、卫生、环保、城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方便快捷办理各种手续。

  三、创业实体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除减半收取登记费外,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在办理税务登记、卫生、消防、特业许可证时,除工本费外一切费用减半征收。

  四、创业实体从事社区服务,享受辽地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其他行业,地方税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创业实体流动资金,用于扶持其生产发展。

  五、创业实体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或综合治理的,从取得经济效益的第1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六、新办的创业实体占用国有土地,经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可减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金,除工本费和国家规定必须全额征缴的费用外,其他费用减半征收。

  七、创业实体进行资产重新组合过程中(比照国有小企业,以下两条相同)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股本的,经土地部门审查同意,按标准的10一15%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也可以采取土地出租方式,逐年缴纳租金。

  八、创业实体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身发展的,经土地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标准的10—15%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其余转让收入全部留给企业。

  九、创业实体可用房屋所有权及使用范围构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土地除外),抵押登记费按标准的2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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