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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实施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浓烈氛围。

  1、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私营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深刻内涵。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认真宣传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引导全社会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切实排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认识和做法,把放手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摆上重要位置,使全社会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真正做到“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

  2、大力宣传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成果和优秀私营企业的典型事例,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私营个体经济必将在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升级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私营个体经济将成为我省现代化建设、富民强省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私营个体企业的热情,引导他们大胆地投身到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来。

  3、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引导社会各界真正做到不看成份看贡献,不看比例看效率,不看大小看发展,不看类型看作用,理直气壮、坚定不移地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共同创造有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使我省私营个体经济跃上新的合阶。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 4、放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限制,进一步扩大发展空间和经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私营个体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应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对国家限制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经营。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工程、农业资源开发以及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

5、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l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6、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的条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亿元以上。冠省辖市和县(市)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7、对现行的设立企业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必须实行前置审批的外,一律取消任何前置审批;对从事非前置性专项审批但必须取得经营资质认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先核发营业执照,再由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资质认证审批手续,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需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8、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办企业。以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对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9、进一步支持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投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10、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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