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凡在开发区新办的企业自获利之年起,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属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根据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业用地方面:
新办工业企业,在土地评估上予以优惠。工业用地使用权可采取直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也可用以税抵交的形式取得。
三、收费方面:
凡企业用工属桂林市户口和临桂户口的,免收流动人口管理费和流动人口暂住费;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开发区将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企业发展奖励方面:
(1) 凡在开发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纳增值税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2%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3%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501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15%奖励。
(2) 投资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年缴纳营业税额5万元至2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20%奖励;年纳营业税在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25%奖励;年纳营业税额在101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30%奖励。
(3) 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在执行期满后,三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额的30%给予奖励;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自缴纳所得税之年起,前三年按企业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额的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30%给予奖励。
五、对引进外来企业的有功人员,从企业实行税收之日起,按当年财政实得财力的10%给予奖励,连奖三年,后两年以上年为基数,奖励递增部份的15%。
六、对开发区引进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个口子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并实行办项一条龙服务,即从项目材料的编制,到各项手续的办理,只要企业的申报材料基本齐全,开发区的相关部室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或协调办理。
七、对新办企业的收费由各个部门收费改为一个部门统一收费,实行票、费(款)分离。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再向企业直接收费。
凡在开发区新办的企业自获利之年起,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属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根据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业用地方面:
新办工业企业,在土地评估上予以优惠。工业用地使用权可采取直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也可用以税抵交的形式取得。
三、收费方面:
凡企业用工属桂林市户口和临桂户口的,免收流动人口管理费和流动人口暂住费;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开发区将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企业发展奖励方面:
(1) 凡在开发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纳增值税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2%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3%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501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15%奖励。
(2) 投资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年缴纳营业税额5万元至2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20%奖励;年纳营业税在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25%奖励;年纳营业税额在101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30%奖励。
(3) 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在执行期满后,三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额的30%给予奖励;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自缴纳所得税之年起,前三年按企业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额的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30%给予奖励。
五、对引进外来企业的有功人员,从企业实行税收之日起,按当年财政实得财力的10%给予奖励,连奖三年,后两年以上年为基数,奖励递增部份的15%。
六、对开发区引进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个口子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并实行办项一条龙服务,即从项目材料的编制,到各项手续的办理,只要企业的申报材料基本齐全,开发区的相关部室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或协调办理。
七、对新办企业的收费由各个部门收费改为一个部门统一收费,实行票、费(款)分离。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再向企业直接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