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标准:出台恰逢时机
国家强制标准GBl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出台,从表面上看给国内众多的纺织品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了一个新的门槛,带来一些不适应甚至困难也在所难免。但如果把这件事放在当前的纺织品国际贸易的大背景下来看,我们就会发现这项举措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及时的。
国家强制标准GBl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采用的合格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供货方(第一方)声明,二是使用方(第二方)认定,三是第三方认证。而文本中列出的检验规则则主要适用于使用方的验收或监督抽验的第三方检验,至于第一方的检验规则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品种和管理水平加以制订。
关于标准的检验规则
创业感悟:我的创业经历 年轻却经历起伏
由于该规范所涉及的产品门类相当广泛,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该规范对抽样时具体产品如何组批及批量的确定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供货商确定,但抽样的基本原则是:质量好的,组成大批,抽少量以减低成本;质量可信度差的,组成小批,抽大量。因此,确定抽样方式的关键在于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由于该规范中考核项目的特殊性,如果组批中有不同品种、不同颜色,则必须分别抽样,其实质是将该批再次进行分批。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确定抽样方案时,必须依据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4162-19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关于样本量的大小,根据抽样方案,从监督总体中抽取1件单位产品进行检测,即供货商提供的同一批产品中,不同品种、不同颜色的产品各抽取1个样品。所谓同一品种可以是面料相同,但用途或产品不同。但若面料相同,而辅料不同,则不能作为同一品种。至于面料不同,则很显然不能视作同一品种。该规范对接收准则(结果判定)的表述为: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关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由于该规范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因此其具体的执行机制也成为该标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该技术规范。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
除此之外,该规范还根据上述法规和条例,赋予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以检举、申诉和投诉等方式对违反该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光有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的监督是不够的,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明确国家有关执法机构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而在国家的层面上建立了强制性的监督机制。
考虑到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必须有一个过渡期,该规范在前言中规定:该规范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将被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该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该技术规范为准。
国家强制标准GBl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采用的合格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供货方(第一方)声明,二是使用方(第二方)认定,三是第三方认证。而文本中列出的检验规则则主要适用于使用方的验收或监督抽验的第三方检验,至于第一方的检验规则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品种和管理水平加以制订。
关于标准的检验规则
创业感悟:我的创业经历 年轻却经历起伏
由于该规范所涉及的产品门类相当广泛,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该规范对抽样时具体产品如何组批及批量的确定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供货商确定,但抽样的基本原则是:质量好的,组成大批,抽少量以减低成本;质量可信度差的,组成小批,抽大量。因此,确定抽样方式的关键在于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由于该规范中考核项目的特殊性,如果组批中有不同品种、不同颜色,则必须分别抽样,其实质是将该批再次进行分批。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确定抽样方案时,必须依据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4162-19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关于样本量的大小,根据抽样方案,从监督总体中抽取1件单位产品进行检测,即供货商提供的同一批产品中,不同品种、不同颜色的产品各抽取1个样品。所谓同一品种可以是面料相同,但用途或产品不同。但若面料相同,而辅料不同,则不能作为同一品种。至于面料不同,则很显然不能视作同一品种。该规范对接收准则(结果判定)的表述为: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关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由于该规范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因此其具体的执行机制也成为该标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该技术规范。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
除此之外,该规范还根据上述法规和条例,赋予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以检举、申诉和投诉等方式对违反该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光有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的监督是不够的,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明确国家有关执法机构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而在国家的层面上建立了强制性的监督机制。
考虑到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必须有一个过渡期,该规范在前言中规定:该规范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将被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该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该技术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