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之外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第四条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之外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第四条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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