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三条 第四条 1.国家科委“重中之重”项目;
2.国家科委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
3.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紧密相关的攻关项目;
4.与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关键技术相关的攻关项目。
对上述优先项目申报科技贷款,在送银行时将予以“拟贴息”标识。
第五条 第三章 第六条 (一)地方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与财政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联合上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二)中央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科技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报送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第七条 第八条 1.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相关文件(如攻关计划批准文号、年度、项目编号等);
2.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项目合同”;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第四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五章 第十四条 1.确定年度贴息项目支持重点与规模;
2.与财政部共同对贴息项目进行优选认定;
3.与财政部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联系有关商业银行总行;
5.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与评估部门科技司或地方科委对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1.按照申报要求组织并受理承担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2.与财政厅(局)联合将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3.负责落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主管部门财务司转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4.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联系地方银行;
5.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项目的跟踪、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