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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创业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有关政策意见。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了自主创业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关费用减免、人事档案管理、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等方面的对策措施,消除毕业生自主创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障碍。 

  调整公务员考录政策,逐步实行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往届毕业生中考录的办法。 

  各省(区、市)每年都要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重点充实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从2005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两到三年后,有关部门提供帮助,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对参加农村服务计划、志愿者服务计划以及到村和社区工作的毕业生,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可以保留学籍两年,对服务期满报考公务员或报考研究生的,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录取。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以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五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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