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万元注册一间公司
公司法最新稿降低注册门槛,加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最新修改稿,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实现了“双降”: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现在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此外,草案还将加大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据介绍,这是根据上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作出的修改,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通过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降低注册资本不会带来任何问题,英美法系就有很多国家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只有象征性的低要求。”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史际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降低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仅有利于鼓励创业,也更符合国内的实际需要。此外,对注册资本的要求降低还可以减少虚假注册资本这一问题。他甚至认为,对注册资本不应作太多规定。
除了对注册资本的“双降”外,针对大股东利用对公司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行为,公司法修订草案还赋予受侵害小股东说“不”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常委会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款规定本质上是一样的,即维护股东的财产权。不仅针对小股东,大股东也同样适用。”史际春教授说。
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据介绍,这是根据上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地方、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作出的修改,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通过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降低注册资本不会带来任何问题,英美法系就有很多国家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只有象征性的低要求。”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史际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降低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仅有利于鼓励创业,也更符合国内的实际需要。此外,对注册资本的要求降低还可以减少虚假注册资本这一问题。他甚至认为,对注册资本不应作太多规定。
除了对注册资本的“双降”外,针对大股东利用对公司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行为,公司法修订草案还赋予受侵害小股东说“不”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常委会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款规定本质上是一样的,即维护股东的财产权。不仅针对小股东,大股东也同样适用。”史际春教授说。
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