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设在江苏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其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减免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其他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有:
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设立的下列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圆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