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引导和促进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强烈氛围
1、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私营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国际国内竞争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再造跨世纪发展新优势、加快富民强省进程、实现经济腾飞重要途径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战略意义。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大胆突破传统所有制和发展模式的束缚,切实排除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歧视性认识和限制,尽快在全社会形成推动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合力。切实加强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尊重和保护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理直气壮地发展私营个体经济。
二、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创办私营企业。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外来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
4、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应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对国家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5、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企业。重点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海洋经济、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
6、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7、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强烈氛围
1、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私营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国际国内竞争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再造跨世纪发展新优势、加快富民强省进程、实现经济腾飞重要途径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战略意义。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大胆突破传统所有制和发展模式的束缚,切实排除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歧视性认识和限制,尽快在全社会形成推动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合力。切实加强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尊重和保护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理直气壮地发展私营个体经济。
二、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创办私营企业。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外来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
4、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应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对国家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5、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企业。重点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海洋经济、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
6、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7、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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