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上海市、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促进国际贸易及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现拟在国内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业的试点工作。为明确试点阶段外商投资物流业的条件和程序,现将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实施有机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二、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二)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四、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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