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干部可提前五年退休创业
记者从省中小企业局获悉,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了《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岗开展创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水利、公交、供水、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可由民间投资的新建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投入;对政府已投入的建设项目可由民间投资的,能转让的都应转让。
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凡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1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 购置设备所含增值税抵扣、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卫生等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岗开展创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聘。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水利、公交、供水、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可由民间投资的新建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投入;对政府已投入的建设项目可由民间投资的,能转让的都应转让。
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凡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1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 购置设备所含增值税抵扣、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卫生等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岗开展创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