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处罚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报将于近日刊登条例全文)。1993年国务院批准修订、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分为总则、走私行为及其处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附则,共6章68条。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分为总则、走私行为及其处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附则,共6章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