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保持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以下简称大企业),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修订如下:
一、深化企业改革 ,加快制度创新
(一)大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通过规范上市、合资合作、经营者持大股、股权流动等途径,不断推进股权结构的多元化、社会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二)大企业必须认真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母子公司体制。要通过完善议事程序和制度,实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举措,形成科学的决策、经营和监督机制。
(三)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国有大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依据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予以解决。国有大企业所属的学校、医院、生活区等应逐步予以剥离,实行属地化、社会化管理。其移交按照资产划拨的办法进行,各接收单位不得推诿。
(四)大企业必须不断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新格局。
进一步落实大企业分配自主权。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大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大企业参照政府每年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的“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二、提高创新能力 ,增强发展后劲
(五)鼓励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高新技术盈利企业和省“五个一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销售收入3%和1%的,可分别按3%和1%予以提足,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盈利的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六)鼓励、支持大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产业中试基地。对具备条件的大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心”、“基地”,并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积极组织大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大企业申报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加强大企业专利业务培训,大企业优先列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并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七)引导大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重点帮助其主要产品和商标争创国家、省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引导、鼓励大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支持大企业争创“国家免检产品”、通过国家“C标”确认。对新确认为中国名牌、省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三、实施规模扩张 ,做大做强企业
(八)支持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大企业并购原市属国有企业,被并购企业是负资产的,可按市有关政策的规定优先给予抵补。
大企业联合、并购中的权证变更可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汽及其它权证时,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支持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国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大企业,优先办理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申报手续。鼓励大企业有选择地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开发境外资源,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简化经营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鼓励大企业“走出去”。大企业及其子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送市外办审批;董事长、总经理经市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外办审批。所执行的经贸、科技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外办审批时不再转有关部门审核:出国(境)任务执行的项目已经审批部门批准、批复的;出国(境)任务明确、理由充分,无需再征求审核部门意见的;一般性业务,不涉及科学前沿及保密事项的;不在学术会议、科技交流中发表论文的。
四、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综合素质
(十一)促进大企业加快实现管理现代化。引导、组织大企业实施“企业上网”工程,优先支持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大企业推行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资源管理(CRM)、业务流程再造(BPR)等项目。
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战略,保持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以下简称大企业),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修订如下:
一、深化企业改革 ,加快制度创新
(一)大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通过规范上市、合资合作、经营者持大股、股权流动等途径,不断推进股权结构的多元化、社会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二)大企业必须认真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母子公司体制。要通过完善议事程序和制度,实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举措,形成科学的决策、经营和监督机制。
(三)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国有大企业改制中的遗留问题,依据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予以解决。国有大企业所属的学校、医院、生活区等应逐步予以剥离,实行属地化、社会化管理。其移交按照资产划拨的办法进行,各接收单位不得推诿。
(四)大企业必须不断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新格局。
进一步落实大企业分配自主权。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大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大企业参照政府每年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的“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二、提高创新能力 ,增强发展后劲
(五)鼓励大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高新技术盈利企业和省“五个一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销售收入3%和1%的,可分别按3%和1%予以提足,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盈利的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六)鼓励、支持大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产业中试基地。对具备条件的大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心”、“基地”,并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积极组织大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大企业申报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加强大企业专利业务培训,大企业优先列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并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七)引导大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重点帮助其主要产品和商标争创国家、省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引导、鼓励大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支持大企业争创“国家免检产品”、通过国家“C标”确认。对新确认为中国名牌、省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三、实施规模扩张 ,做大做强企业
(八)支持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大企业并购原市属国有企业,被并购企业是负资产的,可按市有关政策的规定优先给予抵补。
大企业联合、并购中的权证变更可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汽及其它权证时,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支持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国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大企业,优先办理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申报手续。鼓励大企业有选择地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开发境外资源,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简化经营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鼓励大企业“走出去”。大企业及其子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送市外办审批;董事长、总经理经市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外办审批。所执行的经贸、科技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外办审批时不再转有关部门审核:出国(境)任务执行的项目已经审批部门批准、批复的;出国(境)任务明确、理由充分,无需再征求审核部门意见的;一般性业务,不涉及科学前沿及保密事项的;不在学术会议、科技交流中发表论文的。
四、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综合素质
(十一)促进大企业加快实现管理现代化。引导、组织大企业实施“企业上网”工程,优先支持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大企业推行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资源管理(CRM)、业务流程再造(BPR)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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