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在杭创业,加快我市技术创新步伐,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进以“为重点的“的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专指新办的从事开发、生产由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的企业。所称科技人员,专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或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问1年以上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
二、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教师等以多种形式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兼并、合资、合作等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高校教师兼职在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允许在校研究生和经院校同意的在校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市属企事业单位在科技人员离岗在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应继续为他们协议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仍享有与本单位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凡属本意见第一条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调杭手续。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发明专利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调迁;具有博士学位或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其调迁。用人单位引进上述科技人员所需生活安置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科技人员随迁子女的入托、就读等给予优先安排。
外省市来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进杭。
四、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办理,其中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办理。注册资本不能一步到位的,首期只需缴验注册资本现金出资部分的50%,余额可在两年内分期缴验。
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办有公司(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美元,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本市投资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地方优惠政策。
六、“十五” “十五” 七、各开发区、各创业服务中心应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服务。
对发展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市创业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将从每年的种子资金中提供无偿资助,并免费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场地。在同等条件下,孵化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市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
在市创业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孵化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考核并由纳税地财政审核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孵化期满经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可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它情况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及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达成书面协议。
九、职务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
企事业单位自行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可在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成果转化项目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每年提取不低于15%的部分对成果的完成和实施转化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如该成果属非本单位主导经营领域,每年可提取不低于25%的部分给予奖励。
十、选择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从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不高于35%作为股份,奖励在创新创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经营管理人员。原单位在前3年已进行过奖励的,改制时相应扣除。
十一、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的收益,再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组建的企业,以及软件、基因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和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全额计入成本。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三、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增容费。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2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3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5号)第三条处理。
在杭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在杭政〔1999〕5号文件发布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四、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在杭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产契税的一部分,可以政府补贴形式给予支持。
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研制、销售产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3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同上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技术开发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本市企业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人员,其在杭购买自用住房的支出,凡属一次性支付的,经纳税地财政部门批准,可从本人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中,由纳税地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通知。
十六、扩展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发展技术中介服务队伍,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市和区、县(市)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优先将其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经认定后,免征营业税。
十七、市政府设立总额为1亿元的科技创业奖励资金,重奖在杭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并给予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贡献者;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称号。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省、国家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培养重点对象,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有关条款将作相应修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另行修订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专指新办的从事开发、生产由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的企业。所称科技人员,专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或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问1年以上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
二、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教师等以多种形式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兼并、合资、合作等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高校教师兼职在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允许在校研究生和经院校同意的在校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市属企事业单位在科技人员离岗在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应继续为他们协议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仍享有与本单位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凡属本意见第一条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调杭手续。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发明专利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调迁;具有博士学位或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其调迁。用人单位引进上述科技人员所需生活安置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科技人员随迁子女的入托、就读等给予优先安排。
外省市来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进杭。
四、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办理,其中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办理。注册资本不能一步到位的,首期只需缴验注册资本现金出资部分的50%,余额可在两年内分期缴验。
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办有公司(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美元,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本市投资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地方优惠政策。
六、“十五” “十五” 七、各开发区、各创业服务中心应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服务。
对发展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市创业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将从每年的种子资金中提供无偿资助,并免费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场地。在同等条件下,孵化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市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
在市创业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孵化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考核并由纳税地财政审核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孵化期满经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可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它情况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及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达成书面协议。
九、职务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
企事业单位自行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可在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成果转化项目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每年提取不低于15%的部分对成果的完成和实施转化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如该成果属非本单位主导经营领域,每年可提取不低于25%的部分给予奖励。
十、选择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从近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不高于35%作为股份,奖励在创新创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经营管理人员。原单位在前3年已进行过奖励的,改制时相应扣除。
十一、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的收益,再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组建的企业,以及软件、基因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和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全额计入成本。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三、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增容费。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2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3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5号)第三条处理。
在杭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在杭政〔1999〕5号文件发布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四、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在杭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产契税的一部分,可以政府补贴形式给予支持。
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研制、销售产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3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同上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技术开发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本市企业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人员,其在杭购买自用住房的支出,凡属一次性支付的,经纳税地财政部门批准,可从本人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中,由纳税地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通知。
十六、扩展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发展技术中介服务队伍,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市和区、县(市)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优先将其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经认定后,免征营业税。
十七、市政府设立总额为1亿元的科技创业奖励资金,重奖在杭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并给予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贡献者;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称号。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省、国家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培养重点对象,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有关条款将作相应修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另行修订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