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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民营科技产业园优惠政策

第一条:财政奖励

1、凡入园企业的高科技项目或产品,园区设立“专项扶持基金”进行扶持,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三年内按照实现财政收入的50%奖励企业。
2、年度内新引进的企业、项目,缴纳税收园区受益部分在100万元以上,按其纳税额的1%奖励给企业法人。
3、对新进园且在园区内登记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实行“专项扶持基金”,按实现财政收入的25%奖励企业,第三年按15%奖励企业。

第二条:工商管理

进园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名称、注册基金上放宽登记、简化手续,由园区统一协助办理。经营范围除法令、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全部放开,可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第三条、土地使用

1、园内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以优惠价转让。根据新进园企业的产业性质、产品科技含量和投资规模(外资500万美圆,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实行低价位转让,可分期付款。产业园在土地使用上还可以用入股、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同投资者进行合作经营。
2、于高效旅游观光农业投资开发用地可实行优惠。采取租赁、合作、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者免缴农业税和特产税。

第四条、规划建设

1、园区负责为进园企业统一规划、定点。进园企业在园区内投资建厂的一切建筑、规划、定点、开工、房产证等手续均由园区协助办理。优惠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
2、凡进园企业自行配置低压供电设施的,园区免收电力增容费;如需常年租用园区低压供电设施的,可以优惠价收费;临时性建筑用电免收用电设施租用费用。
3、免交水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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