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实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江苏省物价局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营造加快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价格环境
1、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从再造跨世纪发展新优势、加快富民强省进程、实现经济腾飞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战略意义;把支持私营、个体企业作为物价工作服务经济的大事来抓,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大胆突破传统价格管理模式,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为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2、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本着“扶持、引导、服务”的原则,深入清费治乱,加强价格服务,消除价格歧视,促进平等竞争。对私营个体经济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歧视性和限制性政策。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取消或暂停专向私营个体企业开征的收费项目,减轻私营个体企业负担。在价格信息、成本、鉴证、定价以及收费等方面实行无差别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加强价格行政执法,打击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依法保护私营个体经济合法权益。
二、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大力扶持私营个体经济
3、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外,对私营、个体企业提供的其它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由私营、个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放开私营、个体企业开办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以及托幼、托老服务等价格,放开私营、个体企业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的县(市)城区内公交(不含出租车)票价、长江货运及内河客货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私营、个体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烘、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4、鼓励私营、个体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对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其商品价格和收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安排较高的回报率。经批准,民间筹资兴建的人行机耕代渡桥允许以合理的回报率有偿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办私营企业,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超过部分实行电价优惠。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等产业的私营、个体企业,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私营、个体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气与国有、集体同类企业执行统一价格。
5、放宽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且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对个体诊所、私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私营、个体企业负担
6、继续清理乱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涉及私营、个体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但仍在收取的要严肃查处;地方或部门自行开征的收费一律取消。对清理出的合法收费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不合理收费或者标准过高的项目要及时向省物价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在收费清理期间,除中央和省政府文件开征的收费项目外,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作为最高标准,各地根据实际可以下浮,有下限标准的可以低于下限执行。省先行取消劳动部门收取的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手续费、就业管理费;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IC卡工本费,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并逐步实行按定额收费。清理结束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营造加快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价格环境
1、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从再造跨世纪发展新优势、加快富民强省进程、实现经济腾飞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战略意义;把支持私营、个体企业作为物价工作服务经济的大事来抓,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大胆突破传统价格管理模式,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为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2、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本着“扶持、引导、服务”的原则,深入清费治乱,加强价格服务,消除价格歧视,促进平等竞争。对私营个体经济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歧视性和限制性政策。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取消或暂停专向私营个体企业开征的收费项目,减轻私营个体企业负担。在价格信息、成本、鉴证、定价以及收费等方面实行无差别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加强价格行政执法,打击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依法保护私营个体经济合法权益。
二、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大力扶持私营个体经济
3、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外,对私营、个体企业提供的其它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由私营、个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放开私营、个体企业开办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以及托幼、托老服务等价格,放开私营、个体企业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的县(市)城区内公交(不含出租车)票价、长江货运及内河客货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私营、个体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烘、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4、鼓励私营、个体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对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其商品价格和收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安排较高的回报率。经批准,民间筹资兴建的人行机耕代渡桥允许以合理的回报率有偿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办私营企业,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千瓦时,超过部分实行电价优惠。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等产业的私营、个体企业,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私营、个体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气与国有、集体同类企业执行统一价格。
5、放宽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且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对个体诊所、私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私营、个体企业负担
6、继续清理乱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涉及私营、个体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但仍在收取的要严肃查处;地方或部门自行开征的收费一律取消。对清理出的合法收费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不合理收费或者标准过高的项目要及时向省物价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在收费清理期间,除中央和省政府文件开征的收费项目外,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作为最高标准,各地根据实际可以下浮,有下限标准的可以低于下限执行。省先行取消劳动部门收取的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手续费、就业管理费;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IC卡工本费,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并逐步实行按定额收费。清理结束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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