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进程,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必须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毫不动摇地把放手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我省加快富民的直接和有效途径;毫不动摇地落实政策、加强服务,为加速发展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形成我省国资、民资、外资“三足鼎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比翼齐飞”,各类资本相互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展的经济格局。
二、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拓宽准入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二)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民营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100%。
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三)扩大创业者范围。
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方面人员依法创办民营企业。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三、加快构建公平竞争平台
(四)公平税收政策。
在税收征管中应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公司制民营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定额使用的有关政策。
(五)公平资源使用政策。
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生产性重大项目,省、市要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民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
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价款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六)公平人才培养使用政策。
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民营企业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
对流向民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流入单位也应为流进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管理员工人事档案。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并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七)公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投资者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的承诺,行政许可部门书面认可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一律放到市或县级备案。办理备案事项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确需县级以上行政许可或备案的项目,由政府部门负责逐级申报办结。
(九)减少收费项目。
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后的项目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辖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立即取消。
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乡镇企业不再向乡(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承担社会负担。
(十)降低收费标准。
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由价格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企业收费时必须详细填写付费登记卡。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以民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二)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
省民营经济投诉中心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监督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各市、县(市)也要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充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探索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新的贷款方式。商业银行可借鉴农村信用社“一证通”的做法,进一步改进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包括城乡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民营企业的商业银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农村民营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
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监管办法。
从2004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增加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4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今后逐年增加。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各级政府采购要明确比例,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和“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政府给予奖励。
(十六)加大对苏北地区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向苏北倾斜。所有扶持资金用于苏北的比例要逐步增加。苏北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更加灵活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六、不断完善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十七)改进政府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要求,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代表,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民营企业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
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十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各级工商联要协助、配合政府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体系。
七、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提高发展水平。
促进民营企业上水平上规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把扶持重点民营企业成长壮大作为全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快培育一批在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大型民营企业和带动农民致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现代理念、国际眼光的优秀民营企业家。
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实施创业辅导计划,充分释放民众创业潜能。
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进出口贸易;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简化民间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和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办理手续。
加强市场培育,引导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充分发挥市场对民营经济的孵化器作用,促进市场与产业互动,形成一批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的经济板块。
(二十一)引导健康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对民营企业监督和管理。所有民营企业都要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依法在民营企业组建工会,加强工会建设。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省委、省政府定期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宣传舆论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加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创造健全的法制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合法收入和合法财产。
全社会共同努力,真正在江苏形成一个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自主创业的最佳发展环境。
省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必须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毫不动摇地把放手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我省加快富民的直接和有效途径;毫不动摇地落实政策、加强服务,为加速发展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形成我省国资、民资、外资“三足鼎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比翼齐飞”,各类资本相互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展的经济格局。
二、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拓宽准入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二)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民营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100%。
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三)扩大创业者范围。
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方面人员依法创办民营企业。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三、加快构建公平竞争平台
(四)公平税收政策。
在税收征管中应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公司制民营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定额使用的有关政策。
(五)公平资源使用政策。
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生产性重大项目,省、市要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民营企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
民营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资产出资,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价款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
(六)公平人才培养使用政策。
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民营企业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
对流向民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流入单位也应为流进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管理员工人事档案。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并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七)公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切实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和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投资者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的承诺,行政许可部门书面认可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一律放到市或县级备案。办理备案事项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确需县级以上行政许可或备案的项目,由政府部门负责逐级申报办结。
(九)减少收费项目。
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后的项目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辖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立即取消。
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乡镇企业不再向乡(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承担社会负担。
(十)降低收费标准。
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由价格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企业收费时必须详细填写付费登记卡。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以民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二)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
省民营经济投诉中心设在省经贸委,负责监督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各市、县(市)也要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充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探索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新的贷款方式。商业银行可借鉴农村信用社“一证通”的做法,进一步改进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包括城乡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民营企业的商业银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农村民营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
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监管办法。
从2004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增加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4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今后逐年增加。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各级政府采购要明确比例,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和“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政府给予奖励。
(十六)加大对苏北地区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向苏北倾斜。所有扶持资金用于苏北的比例要逐步增加。苏北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更加灵活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六、不断完善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十七)改进政府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要求,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代表,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民营企业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
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十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各级工商联要协助、配合政府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体系。
七、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提高发展水平。
促进民营企业上水平上规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把扶持重点民营企业成长壮大作为全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快培育一批在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大型民营企业和带动农民致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现代理念、国际眼光的优秀民营企业家。
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实施创业辅导计划,充分释放民众创业潜能。
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进出口贸易;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简化民间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和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办理手续。
加强市场培育,引导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充分发挥市场对民营经济的孵化器作用,促进市场与产业互动,形成一批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的经济板块。
(二十一)引导健康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对民营企业监督和管理。所有民营企业都要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依法在民营企业组建工会,加强工会建设。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省委、省政府定期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宣传舆论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加速发展的良好氛围。
创造健全的法制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合法收入和合法财产。
全社会共同努力,真正在江苏形成一个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自主创业的最佳发展环境。
省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