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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对我省扩大经济总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吸纳就业人员、推进和深化改革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60万余户,私营企业近10万户,2000年共入库私营个体地方税收30.11亿元,占全省地方税收的12.78%。私营个体经济已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和重要来源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依法治税前提下,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我省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省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作为税收执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把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私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新办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六)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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