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加快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乱收费。省各部门、省辖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立即取消。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必须由价格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
执收人员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二、不准乱处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上岗证的;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不准乱摊派。取消所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助、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公示、报刊杂志等费用。
四、不准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确需进行检查的,须按隶属关系书面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检查中涉及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
五、不准推诿扯皮。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若涉及同级多个部门的或涉及一个单位多个职能部门的,一律实行“首受负责制”。有关部门要提供高效服务,不准推诿扯皮。
一、不准乱收费。省各部门、省辖市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立即取消。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必须由价格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推行扎口收费,减少收费环节。
执收人员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二、不准乱处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下达罚款指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处罚: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上岗证的;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不准乱摊派。取消所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助、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广告、公示、报刊杂志等费用。
四、不准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确需进行检查的,须按隶属关系书面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检查中涉及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批准。
五、不准推诿扯皮。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若涉及同级多个部门的或涉及一个单位多个职能部门的,一律实行“首受负责制”。有关部门要提供高效服务,不准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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