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经国务院同意,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都应尽快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筹集到位,同时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第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为解决目前反映较多的反担保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问题,要求各地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逐步地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确实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对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吸收部分省市的经验,允许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同时,为防止经办银行的道德风险,对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三、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与当地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密切合作,研究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 作用,《通知》首次提出,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通知》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同时财政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第一、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如发生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二、为鼓励经办银行的积极性,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其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手续费补助。
第三、发放这类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可展期一次。但对这类贷款,政府将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通知》强调,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都应尽快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筹集到位,同时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第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为解决目前反映较多的反担保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问题,要求各地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逐步地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确实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对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吸收部分省市的经验,允许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同时,为防止经办银行的道德风险,对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三、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与当地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密切合作,研究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 作用,《通知》首次提出,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通知》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同时财政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第一、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如发生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二、为鼓励经办银行的积极性,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其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手续费补助。
第三、发放这类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可展期一次。但对这类贷款,政府将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