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 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局)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仅涉及经费管理问题,不涉及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间的职能分工问题。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局)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仅涉及经费管理问题,不涉及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间的职能分工问题。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