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宿夜浴室应申领《许可证》
义乌市公安局发出通知,要求全体民警认真学习省政府新修订的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该《细则》对旅馆业的开业许可、开办宿夜浴室、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登记、旅馆管理检查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等作了规定。
开办宿夜浴室应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该《细则》规定:开办宿夜浴室,是指通宵营业,可以接待顾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类洗浴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原先已经开办但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宿夜浴室,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过时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通宵营业。继续营业的,将依照《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开设于宾馆、饭店、度假村等旅馆单位内的宿夜浴室,由该旅馆单位直接经营的,应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证的经营范围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专用章或重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转让或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应另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宿夜浴室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无身份证件的要出具旅馆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据警方介绍,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取消该市原规定的三家专门接待无证住宿旅馆。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如单独一人到旅馆要求住宿的,旅馆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年审
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以后不再对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实施年审制度。对旅馆业经营者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开办宿夜浴室应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该《细则》规定:开办宿夜浴室,是指通宵营业,可以接待顾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类洗浴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原先已经开办但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宿夜浴室,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过时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通宵营业。继续营业的,将依照《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开设于宾馆、饭店、度假村等旅馆单位内的宿夜浴室,由该旅馆单位直接经营的,应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证的经营范围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专用章或重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转让或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应另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宿夜浴室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无身份证件的要出具旅馆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据警方介绍,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取消该市原规定的三家专门接待无证住宿旅馆。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如单独一人到旅馆要求住宿的,旅馆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年审
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以后不再对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实施年审制度。对旅馆业经营者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