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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凡进入自贡市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收
  1、增值税
  外来新建投资项目,自企业产生增值税起,前两年所缴纳增值税(属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三年、第四年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还贷或扩大再生产,第五年开始按规定足额解缴。

  2、营业税
  (1)年纳税额不含下限;
  (2)核准企业三年优惠政策享受档次,以第一年纳税额为基准;
  (3)本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园区内有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

  3、企业所得税
  (1)凡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由园区财政全额列支给企业。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进行1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按项目单独核算),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其新增企业所得税三年内实行征后全额列支,用于企业还贷或扩大再生产。
  (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6)以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三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7)新办为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的企业,当年安排待业青年60%或下岗职工50%以上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免三年所得税;免税其满后,企业当年安排新职工或待业人员占原企业人数30%以上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8)新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35%的,所得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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