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首次因过败诉被判赔550万元
往银行存入650万元现金,可一年后提取时却被告知现金被全部提走。为此,某房地产公司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告上法院,原告认为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致使犯罪分子利用假公章等手段将650万元取走。昨天,记者从二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现金552.5万元及相应利息。据了解,此案是银行首次因过错而败诉。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一张银行汇票将人民币650万元存入工商行北京某支行开立的账户,银行出具了进账单。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时被告知其存款已经取走,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一份银行对账单、3张利息传票和2张银行信汇凭证等文件,从而拒绝兑付该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银行起诉至二中院,要求支行支付存款人民币6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偿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人民币65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出具了进账单,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存款关系。对将存款转入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定的账户并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这一主张,银行负有举证责任。虽然鉴定结论表明银行提供的印鉴片上财务专用章和信汇凭证上的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但银行没有举证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印鉴片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预留的,且鉴定结论同时也表明信汇凭证上印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户申请书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银行的抗辩依据不足,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鉴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可已收到97.5万元利息,该款应充抵本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