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红顶商人”掠夺之过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将正式实施。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1月21日,山西省向媒体通报:截至目前,全省共有952人申报投资入股煤矿,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354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83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4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174人。
不难看出,时下党政干部参与企业经营获取收益者大有人在,百姓称其为“官商”、或“红顶商人”。
在我国,“官商”现象由来已久,发展至清末最甚,因清朝代表一定品级官位的“顶戴花翎”乃朱红色,故“红顶商人”之称延续至今。史书记载,清末最大的“红顶商人”胡雪岩“由钱庄起家,设典当,倒生丝,以金融为龙头;贩军火、筹军饷、借洋款、办船厂,层层托靠,坐收渔利;周旋于官府势力、江湖漕帮、洋商买办、三教九流之间;他生逢乱世,结缘权贵,纳粟助赈,左右逢源;从而大富大贵、大红大紫,天下无人能比”!
昔日胡雪岩的“大富大贵”令后代无数人趋之若鹜,乃至今日一部《红顶商人》的小说畅销全国,在“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理念驱动之下,胡氏晚生层出不穷。
时过境迁,今非昔比,在当今法治国度,“朱顶”经商对我们的社会危害甚大。
其一,破坏法度。三门峡市陕县检察官姚灼利用职权承包某市紫金宫国际大酒店夜总会、洗浴中心,大规模组织卖淫女在客房、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数年无人查处。
一些非法煤矿在官员入股或直接参与下,不履行登记审批制度、未建立安全措施违法开采,用矿工红色的血换取官员“黑色”的钱。一旦矿难发生,官员利用权力百般遮掩袒护,矿主甚至毁尸灭迹,令人发指!
其二,破坏市场秩序。原四川汉源县县委书记汤福锦与商人彭氏兄弟合办公司,彭氏通过送干股、分红利等手段拉拢党政干部,寻求权力庇护,长期操控该县经济。案发时,该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占全县国有注册资本金的76.92%和私营注册资本金的64.30%。彭氏兄弟还分别当上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副主任和乡镇企业局副局长,直接成为政府官员。
其三,官员聚敛财富。姜人杰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时,身兼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一名苏州当地的商人说,房地产开发真正有本事的人就是姜人杰。某开发商看中一块地皮便主动登门寻求他的权力支持。不久,地块由政府出面收回、拍卖,姜人杰利用权力干预,低价拍卖成交。之后,姜人杰与开发商从所得利润中分成。案发后,姜人杰涉嫌贪污1.4亿元。
众所周知,政府官员握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企业有着本身的经济利益和巨大财力。官商一体导致的结果是,用财力影响权力的实施,用权力为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开辟违法途径,企业在经营中一旦搭上权力这部“战车”,践踏法律、无视规则,面对竞争而“所向披靡”。
毋庸讳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政府官员及有关部门掌管着资源配置权、项目审批权、行政处罚权等诸多权力,如果官员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便很难发生上述践踏法律、“公私共权”的官商共同体。官商一体的出现,使社会存在可滥用权力的空间,官员可利用其谋取最大利益,企业也会为获取在竞争中不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向权力靠拢。
近日,政府为杜绝官员在煤矿入股牟利发出“最后通牒”。然而,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一些官员竟发出了“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声音,由此可见官商利益共同体到了何等“牢不可破”的程度。
在某些贪官的心目中,没有比官商勾结这种近乎掠夺和搜刮形式的手段更容易积累财富的了,这种“公私共权”的经营形式也许是让贪官和企业双方都感到满意的一种方式。面对法律,官商双方必然要千方百计维护、巩固乃至强化这种制度,此乃官商共同体在眼下迅速弥漫的“动力”所在。
清理官商,任重道远。愿《公务员法》的实施能够成为我们用司法强制力对“官商”实施有效监督的开端。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