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十大“霸王条款”
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结果15日揭晓。其具体内容如下:
1、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意见]
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2、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意见]
“商品包装必须完好”等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拒绝承担“三包”义务。
3、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点评意见]
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商家应该在游乐设施处全面准确地标明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使用此设施的儿童人身安全。
4、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
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5、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购种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点评意见]
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做出鉴定。经营者以此减免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6、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点评意见]
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7、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点评意见]
业主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屋面、屋顶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法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共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屋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依法享有对屋面、屋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要在屋顶、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将业主应得的广告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保管,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8、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
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收费停车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9、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点评意见]
照片本身具有纪念意义,其内容有不可再造性和损害的不可补救性,损坏或遗失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经营者除了要负责赔偿胶卷本身价值以外,还应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
10、美容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点评意见]
消费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有权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