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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的税负到底重不重?


     上海一市民在扣完个人所得税后在“税”下数工资
    
    
    
    
     财政部官员在解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时,给出的则是一个理性判断:如果将扣除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那么国家年财政收入将减少200亿元左右。对此,国家财政基本上可以承受。
    
     税负轻重之辨
    
     对于个税起征点的辩论,实际反映的是中国公民希望减轻自身税负的一种呼声。根据计算,我国2004年的宏观税负为18.84%,与欧美发达国家国民实际税负20%~25%尚有距离,理论上税负不重,尚有增税空间。但在中国,除法定税种之外,企业和个人还需向政府缴纳具有税的性质的其他费用。把这些名“费”实“税”算入税负,中国的整体宏观税负可能会升高不少。
    
     单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1994到2004年十年间,政府所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从占税收总额的1.6%上升到6.75%,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1994年以来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
    
     结合纳税人结构的变化,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个税的高速增长不是建立在对一部分人多征税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扩张了纳税人口的局面上。从1993年缴税人只占就业人口的1%到如今个税变为城镇就业人口的“人头税”,“不仅起不到调整个人收入分配与个人财富占有的作用,相反,收入最低、财富拥有量最小的广大居民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体。”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这样分析现行个税制度的弊端。
    
     目前个税实行的“代缴代扣”制度,使收入基本在工资条上体现的中低收入者依法缴税,而中国富人阶层却因收入多源,不在工资条上反映,又无需报税,从而极易避税,甚至偷税漏税。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3年我国年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收入阶层约有5000万人,以最保守的推断,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达1750亿以上,但事实上,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1417亿元,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目前很多人感觉到税负过重,是因为我们的税负负担不均衡,税负集中在一部分人身上。比如工薪阶层会觉得税负重,而富裕阶层就不会觉得税负重。”这就是说,个税对富人“失效”,对中低收入者“强效”,使后者深感税负过重。
    
     此外,政府征税后,理应用相应的公共服务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然而近年来政府所提供的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尤其是负担了个人所得税主体的那一部分民众所需要的一些公共服务看起来却在减少。比如,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在全社会医疗卫生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在下降,个人在全社会医疗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则有所上升。相应地,教育领域似乎存在同样的趋势。
    
     个税前途之辨
    
     对于个税起征点的争论,本质上存在着对于个税功能的认同问题。个人所得税,究竟是调整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的工具,还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工具?
    
     如果自1980年制定的800元起征点观之,个税设立的初衷无疑是“均贫富”,因为直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缴纳个税仍是个别富人的专利。但自1990年代中期起,随着中国就业人口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工薪族成为纳税人,二十多年未变的个税起征点,已不再具备调整收入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的性质。
    
     此次将实行25年的个税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1600元,或可解读为本届政府在“以民为本”执政思路下的务实举措。将增速过快的个税通过修订税法,使之恢复到正常增长水平,在公共服务没有显著增加之前,通过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公民并不直接承担的税种维持财政增收,降低国民最有切身体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起征点变化,或可看作调整个税制度,使之恢复为调节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的工具的第一步。但这第一步之后,中国的个税制度远未完善,改革尚任重而道远。
    
     将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可以减轻一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低收入者是缴税主体的局面,如无配套措施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务监管,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因此,在调整个税起征点之后,更为关键的是完善个人证信系统,监管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并加以征税。反映在这次个税法的修订中,便是富人报税制度的建立,此制度将个人申报与税务部门监管相结合,力图使富人真正承担起自己的纳税责任。
    
     我国历年收缴个税额示意图
    
    
    
    
     此外,税前减除项目应有所扩大,即个税起征点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有所提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定税原则,个税起征点实际上是老百姓的“生计扣除”,即不对老百姓维持生计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而这部分费用,是随着生活地区、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有所区别和变化的。如在香港,未婚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10万港元(按年申报),已婚人士则上升为20万港元。此外,对于供养老人和兄弟姐妹的、伤残受养人等,都有数额在几万元以上的额外免税额。而内地尚未做到如此细化,从人群到地域都是一刀切,便于管理却不甚合理。
    
     个税调整,关乎中国绝大多数民众,在我国目前东西差距、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希望一蹴而就,让所有群众都满意是不切实际的。将起征点从800元调高到1600元,要求富人自行报税,看似步伐不大,但意义非凡。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如此解读此次个税调整:“中国政府推动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调整税源结构,而非整体上‘减税’。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征收消费税、遗产税等其他税种的税法都将逐步制定。通过税收调整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将是今后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来源:人民画报 记者 王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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