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商机 - 国土资源部酝酿新型征地制度

国土资源部酝酿新型征地制度


     “接下来的国土宏观调控,主要就是针对5月20日结束的全国土地大督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月22日上午,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肯定地告诉本报记者。
    
     该官员强调,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肯定会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而在这背后,一个有关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路线图”正在酝酿之中。而国土资源部官员解释,这轮土地宏观调控与第一轮不同的是,“更具体,且更注重落实问题”。
    
    
     土地闸门把得更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正在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忙碌不已。
    
     几天前,他刚刚主持了一个重要会议,专门研究修编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全国上下非常关注的大事,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鹿心社在会议上强调,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分秒必争,力保任务的完成。而按照原定计划,今年6月底前国土资源部要完成规划纲要并上报国务院。
    
     “规划是供应各类用地的基础和前提。”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一位专家指出,尽管各地报上来的用地方案中均强调规划的神圣,“但现实并非如此,很多地方还是通过各种方式来突破规划”。
    
     所以,搞好规划修编工作,利用规划来严格限制用地,正是即将推出的国土宏调措施的首要内容。
    
     同时,针对一些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还将出台相关措施。
    
     其中,对于圈地主体——开发区——的盲目新建和扩大行为,国土资源部将定期公示其土地定界,严格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和升级的审批标准,“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用地管理。”
    
     不仅如此,国土资源部还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批后检查,并出台新的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其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地方政府的圈地行为,“往往与政绩观、gdp有关”,为此,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经济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税费在调控土地供应中的杠杆作用。
    
     对于村镇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也将出台新规。而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专家徐雪林的统计,目前我国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是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且用地布局散乱、分散无序,粗放利用现象严重。
    
     而对于一直强调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国土资源部还将出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还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即根据居住用地价格变化状况,调控。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总体来看,土地闸门肯定会把得更严格。”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人士强调。
    
     新型征地制度拟出
    
     对于各界广泛争论的征地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在新一轮土地调控中也将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国土资源部希望建立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稳定。
    
     按有关官员的说法,其目的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同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
    
     据悉,旧的征地补偿办法,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这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随意性也较大。
    
     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等级、区位等多种因素,计算征地补偿费用更加精确合理,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透露,接下来,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和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建议,根据试点经验,建立一种新型的征地制度。
    
     “关键是如何赋予被征地农民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征地管理、征地事务、征地裁决相分离的征地程序。”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的一位专家说。
    
     据介绍,国土资源部倾向于一个被称为“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模式。
    
     其核心是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要把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这也是广东推行的做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有关通知中特别规定,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的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商机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商机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