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明确央企工效挂钩细则
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两倍以上企业,国资委将适当下调其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
日前,国资委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今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工效挂钩办法仍是国家当前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的主要手段,要进一步改进完善现行工效挂钩办法。
在停止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基础上,对实行复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2005年应进一步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权重及其浮动比例,逐步实行与利润总额等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相关指标挂钩的办法。
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国资委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适当下调浮动比例。同时探索将职工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作为挂钩的辅助性指标,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实现从现行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向调控人工成本总额及人均工资水平的过渡。
《通知》还指出,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中央企业原则上均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工资性收入来源渠道也是其主要内容。《通知》称,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应将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的有关工资性支出,经国资委核定批准后可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企业以后年度不再单独计提。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不得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
《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工资总额的控制。2004年度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企业,要在2005年度挂钩方案中提出整改措施。对2005年实提工资总额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企业,其超提部分同时调整应付工资账户余额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并按照国资委有关财务决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王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