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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释放个人创业欲望

       7月24日《新京报》报道,公司法修改草案已基本形成,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一个自然人可投资成立1个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这5万元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现金出资额不低于30%。 

      “一人公司”的形式有可能得到法律认可,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建设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场经济:国家尊重每个人的创业愿望。对“一人公司”的认可体现了平等。在现今的公司法中,国有公司以及外资能够成立“一人公司”,而对于非国有的内资企业以及个人,公司法则禁止设立“一人公司”。市场经济是平等的经济,我们追求的应是所有的市场主体在一个起跑线上的竞争。

      对“一人公司”的认可体现了实事求是。市场的需求能够冲破一切束缚,虽然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没有规定,但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规避之道: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不少人往往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加以规避,形式上的多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人公司”。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后,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使得股东由创立时的多人变为了运行时的一人。当法律与现实发生碰撞时,我们要修改的应该是法律,而不是削足适履地改变现实。

      对“一人公司”的认可,最可贵的是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个人的创业欲望。每个人都渴望在市场上取得成功,但市场风险却不是每个人都能承担。正是为了减轻创业者的风险,在商法中出现了公司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有限责任,以激发人们的创业欲望。

      每个人都有追求创业成功的需求,但适合每个人创业的商业模式并不固定,由于资本和个性方面的原因,很多人更愿意一人创业,“一人公司”使人多了一种选择。

      诚然,“一人公司”也有其缺陷。例如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制度因为只有一名股东而无法建立,公司的财产易于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使得交易者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等。这些公司治理与管理方面的问题,成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早期禁止“一人公司”存在的依据。但理性的人们很快发现,一个具有合理存在理由的现实,只能通过制度进行完善而不能禁止。与其可能存在的缺陷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于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建立了“一人公司”的制度。

      其实,“一人公司”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在其他形式的公司制度上也可能存在。正因如此,各国在规定了更自由的公司形式的时候,也加强了对公司的管理与监督。比如有关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就能够有效防范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风险。

      总之,“一人公司”值得期待。这样的消息很可能让很多人激起了创业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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