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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出资方式有何变化

  一、关于出资方式

  原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被称为五种法定的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有这样几个变化:(1)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2)列举式表述改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由此原来五种法定的出资方式改变为更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3)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换句话说,凡是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所谓非货币财产,理论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包括证券或权利等,如:股票、债券以及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有的不能用货币估价,有的虽然可以估价,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

  关于出资方式立法修改的理由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财产,或者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它们都是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无论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来看无不如此。原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过于刚性,不利于公司吸引各种投资者投资入股,不利于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例外规定。

  二、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非货币财产出资在注册资本中不得高于70%。这条规定是否适用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规定上看不甚清楚。我个人认为也是应当适用的。尽管非货币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如实物;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专利权,但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者间并没有比例的要求。理论上说,70%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全部是有形财产,也可以全部是无形财产。

  为什么要将无形资产的出资从20%一下子提高到70%?理由是:(1)原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持有无形资产的人参与投资,无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2)从公司方面看,影响公司吸引无形资产进入。在现代市场竞争过程中,无形资产在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企业绩效的贡献率也是越来越高。(3)30%的现金出资可以保证企业的必要流动资金供给。

  总之,提高无形资产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是符合今日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今日的经济是进入科技时代的经济,是知识经济。在法律上规定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的比例表明,我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同时要说明,无形资产比例规定过高也是不行的。因为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没有适当的流动资金,经营就无法开展;另一方面会产生公司无能力支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不少于30%的现金出资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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