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轻信:打官司捞不回的哑巴亏
投资者在选择项目、进行加盟的过程中最担心的就是上当受骗。但是受骗有时候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从法律上说,面对项目与合同,双方都有严格审查对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为避免上当受骗而进行细致的考察,这也是投资者的权利与力所能及的义务。
但是实际上,很多投资者并没有把自己这样的权利与义务太当回事,被加盟总部的天花乱坠的宣传所迷惑,偏听轻信。而一旦由于轻信而出现纠纷,等投资者“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时才发现,法律并不站在自己的一边,满以为对方弄虚作假会受到惩罚,不料却是自己最终输了官司,吃了哑巴亏。下面我们看一个例子。
2002年,某快餐连锁机构开始大规模的全国招商。
该机构的宣传非常具有吸引力。他们首先宣称,自己为美国著名快餐连锁品牌,并声称该美国品牌在全球拥有大量分支机构,在世界上都拥有相当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在国内,该品牌也成绩斐然,市场开拓极为成功,特许经营发展非常顺利,并且已经在全国拥有相当数量的加盟店等等。
上海一位投资者看到宣传之后,感觉公司实力不凡,而且快餐项目本身也不错,在未经详细调查核实的前提下,加盟了该机构。
投资者在上海开设了一家加盟店。然而半年之后,投资者陷入经营困境,无法维持,只得关门歇业。
在短短半年的经营过程中,投资者陆陆续续了解到,该快餐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宣传相去甚远,那个所谓的全球驰名的“美国品牌”并不存在,公司所拥有的品牌只是在国内注册,是地道的国产品牌。
不仅如此,该机构由于刚刚注册完成,在与自己签约时,并没有公司所宣传的那样经营得如何如火如荼,甚至在国内连一家加盟店也没有。也就是说,自己无意中成了该机构的第一家加盟店,及至开店之后还蒙在鼓里。可以肯定地说,该机构当时信誓旦旦地向自己宣传的全国多少家加盟店运行良好等等,均为不实之辞。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投资者毫不犹豫地将该机构告上法庭。投资者以对方存在商业欺诈为由,提出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退还加盟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机构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等情况确实存在,但是这些并不足以构成商业欺诈。原因如下:
第一,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完全有能力了解到对方商标注册情况、公司的注册情况,企业的加盟商发展情况等,但是投资者并没有做相关的核实,也就是说,在选择加盟的过程中,投资者存在过错行为。
第二,从投资者损失情况来说,其损失的原因并非由于机构虚假宣传以及加盟该机构造成,而是由于投资者个人经营不善造成。因此连锁机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从合同签署情况看,双方都具有合法的资质,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基于以上情况,法院不支持退还加盟费等诉讼请求。
最后,投资者在对方虚假宣传属实的情况下还是输掉了这场官司。
北京中通律师事务所的张斌律师在分析事件中指出:“首先应该指出一点,那就是法院对于商业欺诈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并不是所有的虚假情况都会被认定欺诈。一般说来,只有对方没有真实公司、使用假的营业执照、没有商标等较严重的情况法院会认定为欺诈,而在有基本事实,如合法手续等,即使存在夸大宣传等也很难认定为欺诈。
“其次,这样的事件非常具有典型性与针对性,值得大家仔细研究。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它的意义是给大家提了个醒。对此,我们必须要强调一点,那就是作为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对于对方的商标注册情况、公司注册情况、加盟店情况等一定要进行详细的考察了解,不要盲目轻信。应该说,以上这些情况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到的,是公开的,一般来说,正规的加盟连锁企业对这些内容也不会回避,投资者要在坚持了解真实情况之后再做出最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