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警察以寻租的借口
公安机关巧立名目创收,包括自立的、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及与卖淫嫖娼者合谋进行放了罚、罚了放的游戏,是近年来民众深恶痛绝的现象。高层也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却屡禁不止。 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上,公安部门所面临的监督约束不够不力,是滋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
ad_dst = 0; document.write("");ad_dst = ad_dst+1;不过,公安机关明目张胆地以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力寻租,似乎也有充分的借口。这就是,地方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通常不向公安机关拨付足够的预算,或者即使有足够的预算,也要公安部门先创收,然后再返还。 结果触目惊心。2003年年中,四川省在对全省公安系统的经费状况进行调查时发现,有个百万人口的县,每年公安部门的正常开支要2700万元,可是县财政只给了1/5,其余的要公安部门自己创收。
2002年这个县公安局创收的结果,等于全县人均被罚20元钱。 这样的公安机关,已经很难说是社会治安的公正维护者,相反,它本身已成为扰民的因素,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要改变这一局面,第一步,需要保障公安机关的经费。四川省在这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已正式实行县级公安机关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即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公安机关经费供给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县级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门按核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机关的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公安部已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四川的做法。
其实,各地的财政,如果安排得当,完全可以满足公安机关——还有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执法机关——的经费需要。政府也应当将满足这方面的经费,作为财政安排的首要考虑。因为,政府的首要功能,就是打击犯罪活动,维持和平的社会秩序;就是执行法律,以国家支持的司法活动,解决社会中的争议,运用国家强制力,让那些遭受侵害者恢复赔偿。这是一个社会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制度性基础设施。人民之所以同意纳税,就是指望政府首先解决这些对于他们的生存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
但长期以来,很多人、尤其是政府各级决策官员,却没有正确地理解财政分配的这一原则,而是将政府的财政收入首先用于商业性投资,甚至用于纯粹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结果,在真正需要政府承担经费的地方,比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方面,却捉襟见肘。同样,对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经费,也百般克扣。
决策者在这些安排财政预算色时候,潜藏着一种可怕想法:公安机关拥有强制性权力,因此,它有能力拉到赞助,挣到罚款,因此,即使不给它充足的经费,它也完全可以自力更生。这等于授予了公安部门创收的特权,等于告诉干警们:你们大胆地利用权力去创收去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想方设法创收,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要使司法机关成为正义的维护者,使公安机关成为守法的服务者,而不是扰民们,第一步就是要保证他们吃上充足的“皇粮”,不给他们乱收费、乱罚款的借口。当然,这只是建设公正廉洁警察队伍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但确实只有在解决了警察们的生计问题之后,政府才可以底气十足地对其提出高标准严要求,按照依法行政、以民为本的原则,监督和约束警察力量,防止警察侵害公民、也即养活他们的纳税人的权利与利益。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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