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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应太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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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跑到公众场合闹着自杀,似乎颇为流行。为此,西安市公安局4月底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认定这种行为妨碍了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在警方把这些人救下来之后,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ad_dst = 0; document.write("");ad_dst = ad_dst+1;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公安部门当然有自己的苦衷,比如在西安,这种事情去年以来就多次发生,并且确实也引来大量微观者,扰乱了公共秩序。为了一个扬言的自杀者,公安部门也需要调集不少警力,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不过,专门出台这么一个规定,似乎却大可不必。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已经对“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直接照着处罚就是了,何必专门搞一个通知呢?即使登高自杀者确实只是扬言,似乎也犯不着正经八百地发通知专门规定如何处理。用当地老百姓的话,这样的立法(这样的通知是具有地方法律效力)“不近人情”。

  有关部门在制定这样的法律的时候,肯定觉得,法律就应当明确,就应当不宽容任何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因为宽容这样的行为,就是对善良的民众不负责任。这种负责任的精神可嘉。

  然而,社会是复杂的,人性也是复杂的。假定一个人纯粹是为了解决自己面临的私人纠纷,为了追讨工资,或者因为下岗,而爬上水塔或商场大楼上,扬言自杀,以要挟他人。由此招徕很多人旁观,导致交通阻塞。假如我正开车经过这条街道,我肯定会骂几句。我也觉得这家伙不该扰乱公共秩序。但是,我听了旁人讲述上面那人的故事,我很可能会觉得,他确实挺惨的,也确实是没有别的办法。我会理解他的行为。而当时不在现场、因而并没有感受到当时混乱局面的旁观者,恐怕大多数会同情上面那人,至于老太太们听了那悲惨故事,没准还会流眼泪。

  这时候,警察把他救下来,但却直接把它送进拘留所,老百姓会怎么想呢?从民意的角度看,这样的法规,只考虑了一部分人的感受,即受到因该人行为而暂时出现的混乱局面影响的人,而没有考虑到当时不在场、因而并没有感受到当时的那点小小不便的绝大多数民众的感受。即使他们把这个故事当作饭后茶余的谈资,对爬上去的那人,心底里也总是有一点同情心的,只要我们相信孟夫子所说的人皆有恻隐之心。而法规要求把那人拘留或罚款,恐怕就有违大多数人的这种恻、同情之心。

  当然,由于事不关己,人们的这种同情心也是很淡薄的,法规和执法活动即使伤害了它,人们也只是短暂地有那么一点不舒服罢了。但是,如果这种同情心在一部接一部类似法规和政策之下,不断地遭受微小的损害,积少成多,最终的结果却很可能是致命的。因为,政府的活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看到政府执法部门刻薄待人,人们的同情心就会悄然流失。与这种道德感的损失相比较,公安部门为救人而浪费的那点公共资源,恐怕就算不了什么了。

  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惩罚违法犯罪或界定人们的权利、规定人们的义务,它们也会对民众道德感、正义感、同情心等普遍的精神状态,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优良而正义的法律具有教化民众的作用,专横而苛酷的法律则会败坏社会道德。而那些看起来似乎蛮合理、也有程序上的依据,并且也合乎社会管理之成本-收益计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过于刻薄而不合乎人之常情,也同样会使民情趋于刻薄。遇事总是把别人往坏处想,而不能善意地理解他人的异常举动,增加人们之间的猜疑,这样的社会,恐怕是谁也享受不到生活的乐趣。我们今天都喊累,恐怕就是因为心累,因为我们总以为别人对我居心叵测。

  就从善意地理解那些爬上公共场所之高大建筑物上的人开始吧。毕竟,爬到那么高的地方,摆出危险的自杀姿态,也是需要勇气的。一个人,如果不是确实有一些冤情,而又实在无法承受现实中的谈判成本,恐怕是不会爬上去的。我们得承认,我们所处的社会有很多人,他们处于弱者地位,遭受了个人的不幸,但又缺乏必要的知识,想不出合理而又有效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于是,他们想到这样的办法,爬到高处以要挟社会。平心而论,这样的行为确实不够恰当。然而,我们何不设身处地地,想想他们的不幸、无奈与无知?只要立法者的心肠还没有完全因权力腐蚀而变冷变硬,就应该有这种设身处地的领悟能力。

  有些事情确实是不合法的,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便,比如爬到高处扬言自杀。但是,他们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巨大的不便,也没有显著地违背正义,而民众对于这样的人,普遍地持有某种同情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明智的做法就是英国人柏克所说的“善意的忽视”:睁只眼闭只眼算了,把他救下来,把人群劝散,大家该干什么干什么去,何必叫真呢?公安部门不妨把这样的事情当成一次紧急事态演练,不就消气了?

  有关部门可能辩解说,对这种行为如果不严厉处罚,会有更多人效仿。这种想法未免把人想得太不地道,也想得太勇敢。即使不禁止乞讨,一个具有正常情感与理智的人,也未必会在没饭吃那天有勇气上街乞讨。即使遇到有不平事,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也没有爬上高塔的勇气——反正我有恐高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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