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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犯错,怎样训导有方?

  下属都会犯错,不犯错的下属不是真正的好下属。一个优秀员工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犯错误和不断改正错误的过程,而这种错误的改正、下属的进步,离不开上司的训导。很多时候,作主管的在面对下属犯错时,或不知所措,或处理不当,结果导致下属怨恨滋生,影响主管的威信和工作。其实管理界的“热炉规则”提供了很好的处理模式,掌握这一规则,当下属有错时,你的应对会顺手得多,甚至游刃有余。

  热炉规则能指导管理者有效地训导员工,这是因触摸热炉与实行训导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得名(当然,这里所说的“热炉”是能烫伤手的)。二者相似之处在于:

  首先,当你触摸热炉时,你得到即时的反应。你在瞬间感受到灼痛,使大脑毫无疑问地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形成联系。

  其次,你得到了充分的警告,使你知道一旦接触热炉会发生什么问题。

  第三,其结果具有一致性。每一次接触热炉,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你被烫伤。

  最后,其结果不针对某个具体人。无论你是谁,只要接触热炉,都会被烫伤。

  显而易见,从热炉效应带来的启示,我们可以提炼出训导下属的四个核心原则。

  尽可能迅速反应

  如果违规与训导之间的时间间隔延长,则会减弱训导活动的效果。在过失之后越迅速地进行训导,下属越容易将训导与自己的错误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将训导与你—训导的实施者联系在一起。因此,一旦发现违规,应尽可能迅速地开展训导工作。

  主管如果不及时训导,下属错误的事将会接二连三地出现。此外,你也等于告诉其他的人,不管工作成绩或做事态度如何,你都不会在乎。当然,因为你都不在乎,你的手下也会跟着不在乎,其结果是一错再错,受到损失的仍然是这个组织。巴顿将军曾劝告别人,对犯错者应该立即责备;他自己的部下每逢犯错,他会立即让他知道。畅销书《一分钟经理人》中建议,要在错误发生后立即加以责备,你要明白指出他们错在哪里,用坚定的口气告诉他们错了。

  如果某些错误是由于下属的知识水准或经验不足造成的,作为主管,你也应立即指出,教育他们,并给予更正。

  事先警告

  作为管理者,在进行正式的训导活动之前有义务事先给予警告。也就是说,必须首先让下属了解到组织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组织的行为准则。如果下属得到了明确的警告哪些行为会招致惩罚,并且知道会有什么样的惩罚时,他们更有可能认为训导活动是公正的。关于这一点,2500多年前的军事家孙子就已经给了我们精彩的示范。

  孙子带着自己所著的兵法进见吴国国王阖闾。阖闾要孙子用妇女来检验他的兵法。于是,选出宫中180个美女。孙子将其分成两队,并用吴王宠爱的两个妃子担任两队的队长,命令每个人都拿着戟。孙子讲清楚了训练的动作要领,三番五次地宣布了纪律,并把用来行刑的斧钺摆好。于是击鼓命令向右,妇女们却哈哈大笑起来。孙子说:“纪律不明确,交代不清楚,这是将帅的罪过。”又三番五次地讲纪律,然后命令击鼓向左,妇女们又哈哈大笑起来。孙子说:“纪律不明确,交代不清楚,这是将帅的罪过;既然已经再三说明了而不执行命令,那就是下级士官的罪过了。”于是孙子不顾吴王的反对,杀了他的两个宠妃示众。在孙子接下来的训练中,无人敢再笑,所有的动作都符合规定的要求,队伍训练得整整齐齐。阖闾知道孙子善于用兵,终于用他为将,孙子的威信也从此建立。

  行使权力的一致性

  公平地对待下属,要求训导活动具有一致性。如果你以不一致的方式处理违规,则会丧规章制度的效力,降低下属的工作士气,下属对你的工作能力也会发生怀疑。另外,下属的不安全感也会使生产力受到影响。每个下属都知道许可行为和不许可行为之间的界线,并会以你的行为举止作为指南。顺便说一下,一致性并不是说对待每一个人完全相同,这忽略了环境因素的影响。但是,当训导活动对不同下属显得不一致时,你有责任给你的训导活动提供清晰的解释。

  一家合资企业根据热炉规则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在第一次实施中就遇到了难题。一位中方女员工由于本人的疏忽,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按规定应该惩罚,但中方管理人员战战兢兢,不敢决断,因为那位女员工是外方经理的妻子。在中国文化中,人情重于原则,主管人员觉得实在难以拿经理妻子“开刀”。但如果不处罚,以后员工就不会服从—员工本来就觉得这种铁面无私的规章是摆门面的,如果真的实施起来,会得罪人的。在人情与原则的冲突中,主管把情况汇报给经理,没想到经理对他汇报这件事感到很惊讶:“这么简单的一件事,你直接按规章办不就可以了吗?不用请示我了。”主管如释重负地走出了经理办公室。

  烫火炉是不讲情面的,谁碰它,就烫谁,一视同仁,对谁都一样,和谁都没有私交,对谁都不讲私人感情,所以它能真正做到对事不对人。当然,人毕竟不是火炉,不可能在感情上和所有人都等距离。不过,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公正,就必须做到根据规章制度而不是根据个人感情、个人意识和人情关系来行使手中的奖罚大权。

  对事不对人

  热炉规则的最后一项是应使训导不针对个人。处罚应该与特定的过错相联系,而不应与违犯者的人格特征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训导应该指向下属所做的行为而不是下属自身。比如,一名下属多次上班迟到,应指出这一行为如何增加了其他人的工作负担,或影响了整个部门的工作士气,而不应该责怪此人自私自利或不负责任。记住,你所处罚的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不是个体。一旦实施了处罚,你必须尽一切努力忘记这次事件,并像违规之前那样对待该下属。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也一再强调,训导应对事不对人。尽管这个道理听起来很简单,但事实上很多管理者都忽略了。成功的训导只针对具体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个人。训导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泛泛的。管理者应该避免这样的评论,如“你的态度太糟糕了”。这样的评论太含糊了,没有给下属提供足够的信息去纠正“糟糕的态度”。

  训导,应该着重描述事实而不是判断或评价。无论管理者怎样心烦,训导也应该只针对工作,而不要针对个人。批评下属“笨”、“不够资格”等等只能起反作用。这样的训导会刺伤下属的感情,以至于下属忽略了绩效的问题。管理者也许会忍不住责骂下属“粗鲁”、“迟钝”(也许这是事实),但这非常接近人身攻击,这是要完全避免的。

  最后一点是,如果管理者训导下属,要确保这种行为是下属可以控制的。如果下属无能为力,训导就起不到什么作用。因此,训导要针对下属可以改善的行为。如果一个下属忘了上闹钟,所以迟到了,你就可以批评他;但迟到的原因若是因为上班坐的地铁突然停电,他在地下被困了半个小时,这时批评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下属无法控制这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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