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美国风波调查:双重审计之困?
2004年3月18日,因美国一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2628)(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称将征集同盟起诉中国人寿,中国人寿在香港的股价大受挫折,下跌至该股票在香港证交所挂牌以来历史最低点。这也是继2004年1月30日因受审计署公布中国人寿原母公司、重组前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违规资金约54亿元消息后,中国人寿在香港股价再一次大幅波动。
中国人寿是走向境外资本市场的第一家内地大型金融企业,随后,还将有诸如中国平安保险、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一批中国金融企业赴海外上市。中国人寿“无适当披露内地审计信息”成为引起投资者信心动摇及国际股票市场波动的原罪。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认为:“信息披露程序的缺陷使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陷入困境”。而美国公关咨询公司二十一战略集团的车巍先生评析:“投资者关系(IR)制度的缺失或不到位将使国企海外上市后麻烦不断。”
事件追踪
中国人寿于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它也是第一家在港美两地同时上市的中国金融企业,而且中国人寿海外上市成为2003年国际股市的最大一宗集资项目。中国人寿上市后三个星期内,股价曾一度升至7.05港元,而美国预托证券则升至34.75美元。中国人寿一度成为国有金融企业海外成功上市的明星。
2004年1月30日,国家审计机关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披露了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违规资金350亿元的信息,其中涉及重组前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违规资金约54亿元。虽然这些审计信息并非国家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结论,但一经公开,立即在国际股市产生动荡。2月1日,中国人寿股份被投资者大幅抛售,股价由1月底的5.7港元跌至当日的5.4港元。中国人寿的上市承销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花旗立即将中国人寿的投资评级降为“跑输大市”和“售出”,目标价订为4.44港元及4.5港元(中国人寿在香港上市开盘价为4.3港元)。其后,美国雷曼兄弟将中国人寿的评级降为“减持”,摩根大通和美林证券均将中国人寿的评级调整为“中性”。同时,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的中国人寿股价连续下滑,累计跌幅约20%,股票市值几天内损失约10亿美元。
“有关中国人寿的负面消息,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使得在海外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价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会直接影响国有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的集资活动。”中国保险市场的学者和专家郝演苏教授当时曾不无忧虑地对记者表示。
当时,中国人寿曾发表声明澄清说,国家审计署所指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涉及的财务违规事件,与上市公司无关。“集团并未收到审计署之审计报告。在获得更多资料后,集团将会在有需要时做进一步公布。”而中国保监会主席也在2月中旬公开表态说:“国家审计署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审计属于履行例行年度审计,审计的主要是2002年以前的一些问题,而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是去年的6月30日正式成立的,它是经过世界多个著名的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评审机构评审以后合格的上市公司,与审计署查出的原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无关。”
后来中国人寿的股价有所上调。但3月16日风波又起。该日,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团诉讼。该律师事务所称,2003年成立的上市公司中国人寿,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违反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在募股期间,未披露下列不利的事实:
1、母公司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欺诈;2、在IPO时,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并且马上就要公布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发现;3、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4、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国人寿的股价中有所体现,毕竟2/3的被告是中国人寿原先的董事或者高级经理。
3月17日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交所同时发布公告,对日前美国一投资者起诉其未披露重大不利事实之事进行回应。中国人寿在公告中说:“目前正在委托美国的代理律师审阅该投诉,预期会对该投诉作出强烈抗辩。”
3月18日,中国人寿在香港的股价大受挫折,下跌至该股票香港联交所挂牌以来历史最低点:5港元。
双重审计
“又有大量的香港投资者被套。”郝演苏教授说:“作为一个学者,我更愿意看到更多的国企、金融企业能扬帆出海。但目前在信息披露程序上的缺陷如果得不到重视,将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金融国企海外融资增加难度。”
他认为:“所谓信息披露程序的缺陷在于两重审计标准未能区别对待。”
他说:“国家审计机关对于企业进行的审计工作主要面向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其审计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的财务审计标准不同,与国际财务审计标准更是存在较大区别。同时,审计机关对于国企部分项目的审计标准完全与国家机关相同,没有区分企业与机关的不同性质。由
于审计标准的差异,导致国企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或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中根本不是问题,例如管理人员住房超标问题、房改车改补贴或津贴标准问题、业务费用问题、产品开发问题等等。”
他建议:“由于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滞后,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相关审计信息的披露更要慎之又慎,避免那些在正常的财务审计工作中不成其问题的问题影响投资者对于国有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正常判断,破坏国企在国际和国内证券市场的形象。”
“本来,部分海外投资者就一直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国企,信息披露程序的缺陷加剧了国企在海外融资的困难,并且破坏了国企的形象。而且,大部分海外投资者并非完全理解中国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演变历史,也不清楚国家审计机关的例行审计与正常的财务审计之间的关系,导致香港联交所有关负责人误认为中国人寿应当向公众公开披露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并且加剧了国际社会部分投资机构已经存在着的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偏见。”
投资者关系的处理
记者获悉,由于这次为投资者“集团”起诉的美国律师事务所(MilbergWeiss)在2002年曾代理股东打赢了对网易公司的诉讼案,结果网易公司支付了435万美元,最终了结这场诉讼案。这次这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也是有备而来。
3月18日,记者从中国人寿了解到:中国人寿的美国律师正在审阅该投诉,预期会就该投诉做出强烈抗辩。“如先前披露,中国人寿强调到目前为止,集团并无收到审计署之审计报告。在获得更多资料后,集团将会在有需要时做进一步公布。”中国人寿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对赢得这场诉讼案非常有信心,他们还强调两点:“一是重组后赴海外上市的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是经过世界多个著名的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评审机构评审以后合格的上市公司,与审计署查出的原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无关。其二,中国人寿在招股说明书中用了18页的篇幅来陈述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投资中国人寿股票也是有风险的。”
招股书表示:“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到,我们(中国人寿)是一家中国公司,我们所处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在某些方面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但很显然,投资者当时正处于对中国公司IPO(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狂潮中,他们根本不为所动。
而美国投资者代表律师指出,因为中国人寿于上市时未披露有关违规事件,以致其股价高过于实际所值,而投资者的损失更无从估计,故诉讼申请集体索偿。
对美国投资者关系运作方式非常了解的美国二十一战略集团的车巍先生建议:“对于越来越多寻求在海外融资的中国公司,制定一个扎实而有效的投资者关系方案对成功上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积极主动的投资者关系部门的建立将会有效地解决许多麻烦。”
但愿,中国人寿的这次“学费”不会白交,无论于己,还是对于其他的国内同行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