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亿非法融资:新华信托大鹏证券联手设局?
胆战心惊行走于玩火的路上,新华信托、大鹏证券的两名高管最终难逃“自焚”的命运。
拆东补西的融资链
刘炼与张志勇融资游戏非常简单,一言概之:拆东墙补西墙。
根据检察院的调查,刘炼曾担任重庆商业银行建新东路支行行长。这期间,刘炼用高息揽存、同业拆借等方法吸收大量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以及建东支行的自有资金用于炒股、违规发放贷款等。1999年初,刘被调到新华信托担任总经理,在将账上的股票全部抛出后,仍有4000多万元的亏空无法填补。
刘炼找到时任重庆大鹏证券总经理的张志勇商讨对策。经过协商,二者代表建东支行与大鹏证券杜撰了3份委托理财协议,涉及金额达5000万元。通过协议,刘炼将其在建东支行的4000多万元亏空,转变为建东支行交给重庆大鹏证券未到期的委托理财,成功“做平”了建东支行的财务账。与此同时,重庆大鹏证券却形成了对建东支行5000万元债务。
随后,在与张志勇密谋之后,二人利用新华信托和重庆大鹏证券的名义,开始了其“借旧还新”的非法融资活动: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在外融资履行虚假的委托理财协议,然后再融资解决为此而形成的新债务。
1999年11月,刘炼、张志勇二人在重庆永川市农村信用联社融到了国债2000万元;12月,又伪造了北京东南物业公司的印章和法人章,将该公司在重庆大鹏证券账户上的股票进行质押,向合川市农村信用联社融到国债2500万元。经过一番内部运作,最终用上述两笔巨款填补了刘炼在建东支行的4000多万元的“亏空”。
同时,新华信托和重庆大鹏证券却形成了对永川、合川两信用联社的债务。为了偿还新债,经张志勇介绍,2000年2月16日,刘炼在西南药业股份公司(600666)融资1000万元,同年3月16日, 他们又从忠县农村信用联社融到1000万元国债。此前的2000年1月,刘炼、张志勇还从忠县农村信用联社融到1000万元国债,用于偿还刘炼任行长期间,建东支行对重庆大鹏证券的1000万欠款。
2001年3月,由于东南物业提出抛售股票,刘炼、张志勇用于对合川信用联社融资的质押物需要更换,2001年4月至7月,刘炼用向四川省锦川投资咨询公司借的资金和股票市值共计800余万元,及新华信托自有资金2440万购买成股票后,置换了对合川信用联社融资的质押物。2001年11月,合川信用联社为了收回融资,将该质押物强行卖出。
经过这一系列操作,刘炼、张志勇非法融资额高达10740万余元(含新华信托的2440万)。其中,张志勇参与了对永川、合川、忠县三家农村信用联社的共6500万元融资。
翻船新华信托
“刘炼、张志勇的出事实在出乎很多人的预料。”重庆一家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张永奇说。张称,在重庆金融圈,刘、张二人均擅长资本运作,名气极旺,尤其是刘炼,平时不太爱说话,给人的感觉一直很稳重。
重庆商业银行建新东路支行的前身则是重庆市江北区城市信用社,该信用社的法人代表也是刘炼。熟悉刘炼的人士透露,刘炼活动能力极强,江北区城市信用社的“金融许可证”就是他从北京搞到的。但刘炼平时却为人低调,在江北区城市信用社之前的工作经历鲜为人知。
1998年,重庆市主城区的所有城市信用社统一“打包”重组为今天的重庆市商业银行。重庆商业银行监察室一位严姓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对城市信用社重组的过程中,要对原信用社的领导进行离任审计。
重庆市公安局后来的调查证明,刘炼非法融资“堵洞”的第一个缺口就是在建东支行。“在建东支行没有出事,却在新华信托任职期间翻了船,这恐怕是刘炼当初未料到的。”一位知情者说,“如果不是国家对信托行业的整顿,刘炼非法融资一事还不会这么快暴露。”
2001年10月,新华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重新登记,成为首批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新华信托一高层透露,在核准重新登记期间,人民银行对新华信托进行了审计,并停止了公司的相关业务。在审计期间,新华信托一笔上千万元的帐目无法“填补”,而这笔款的直接责任人就是刘炼。
审计结果让新华信托不敢掉以轻心。2002年2月,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刘炼巨额非法融资案终于露出冰山一角。
2002年6月20日,在深圳观澜举行的新华信托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刘炼被免去董事和总经理职务,由新华信托董事长张小铁兼任总经理,同年8月,刘炼在成都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8日,张志勇也被抓获归案。
谁该为6000万买单?
重庆市公安机关的调查表明,刘炼、张志勇用滚动融资的办法,已累计偿还本金及利息总额为5400余万元,尚有本金6640余万元未还。其中,张志勇涉及的合川信用联社融资全部偿还,尚欠永川信用联社500万,忠县信用联社2000万,计2500万。
随着刘炼,张志勇落入法网,其二人欠下的6640万元债务“窟窿”又将由谁来买单?重庆大鹏证券高层表示,张志勇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新华信托一位副总则称,公司不清楚刘炼的情况,这是他个人的问题。
据重庆商业银行一内部人士称,事件发生后,新华信托曾找过重庆商业银行,想把刘炼填补的几千万拿回去。“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离职审计时,刘炼就已经把这笔款以委托理财合同的形式做平了帐,虽然合同是假的,但这笔钱双方是已经确认的。”该人士表示。 而当初“借钱”给刘、张二人的某企业负责人则称:“我们与新华信托、重庆大鹏证券之间的‘借钱’不是私人行为,而是企业之间的行为,至于钱到什么地方去了,那是你的监管问题。”
重庆大学金融系主任蒲勇建称,刘、张二人引发出来的案件再次凸显了目前法规对金融高管缺乏有效监管的缺陷。蒲介绍,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高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相当模糊,难以操作。 蒲表示,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间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在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上,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
而且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认定,即使到被审查高管人员单位进行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评定,且审核任职资格有规定期限,这就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审查无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