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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办事处税收需思量



    企业设立办事处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

    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那么设立办事处是否可以为企业节税呢?笔者认为可以。比如:某公司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1月~6月,该公司在异地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2004年1月~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0000吨,购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2003年经税务部门认定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2004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三种涉税处理办法,应纳税额度为:1.作为办事处机构缴税。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应缴纳税额为:(200-160)×17%=6.8(万元)。

  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应缴纳税额为:1000×6%=60(万元)。

  两者共计应缴纳增值税额为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在经营地应纳税额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弥补总公司的上一年度亏损。

  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23.8万元。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应缴增值税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应缴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

  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56.8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办事处设立的方式不同,应纳税额完全不同,用第二种设立办事处的方式是最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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