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坏账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赋予了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的自主选择权,即取消坏账损失税务机关审批,只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账、呆账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企业如何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文,促进企业发展,是摆在企业财务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企业应积极进行筹划。
例如,华兴公司2002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600万元,下面对两种坏账损失处理方法进行对比计算。
坏账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这时,该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33%=66(万元)。
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时,依税法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提取的坏账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该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600×0.5%)×33%=63.36(万元)。
可见,2002年华兴公司坏账准备采取备抵法比直接核销法少缴企业所得税66-63.36=2.64(万元),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假设华兴公司2003年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800万元。
坏账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这时,该公司200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0×33%=79.2(万元)。
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时,2003年末应计提坏账准备10+(1800-1600)×0.5%=11(万元),这时,该公司200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0-1)×33%=78.87(万元)。
可见,坏账准备在采取备抵法与直接核销法两种核算方式下,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相同,差别是企业年末应收账款的数额不同,如上例少缴企业所得税79.2-78.87=0.33(万元),原因就是应收账款增加200万元,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200×0.5%×33%=0.33(万元)。
坏账准备采取备抵法与直接核销法两种核算方式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不属于永久性差异,企业经营结束,采取备抵法核算计提的坏账准备应转回,从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相比直接核销法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会全部补缴。整个过程对企业来说,采取备抵法比直接核销法应纳企业所得税滞后,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能补充企业资金,有利于企业发展。特别是年末应收账款较大的企业、税法允许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较大的企业(如金融企业),坏账损失采取备抵法核算显得更为重要,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