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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财有理 灭灾有招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花头”还在不断出现。目前购买二手房的市民正越来越多,市民也必须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选择一家稳妥可靠的中介公司,为自己的置业上把“双保险”。

  年关已近,我们的荷包在多种经营中是不是又鼓了一点?其实这不是惟一的盘点方式,也许现在的你只是“充电”或实验阶段,面包和牛奶在将来肯定会越来越多。不过,在求财之时,别忘了挡挡“灾星,将之灭绝在萌芽之中。

  案例:

  王先生的同学一年前向他借了2万元钱,碍于大家太过熟悉,他甚至连借条都没有,如今说好的期限已到,可王先生似乎看不到钱的影子。

  律师评定私人借钱立字据

  目前我国法律,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但是为了避免出现“空口无凭”的情况,我们还是建议凡是发生借款行为的,最好都以书面的形式(合同或者借据)对借款行为予以明确。王先生可以先补上这一招。

  如果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存有疑虑,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有关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另外不容忽视的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在还款期限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权利,那么该权利将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

  案例:

  邓女士一直认为自己不善于理财,所以她打算参与一些委托理财业务。刚好有朋友介绍某人擅长炒股,而且愿意承诺保底和一定收益,于是邓女士便和某人达成了协议,并留下字据。可现在的事实是亏了,邓女士甚至拿不回全部本金。

  律师评定小心承诺不受保护

  由于《信托法》的实施细则至今并未出台,因此个人如何委托专业机构理财目前尚无章可循。有市民轻信一些公司许诺的丰厚回报,与公司和个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明确了期满后的保底利润。但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保底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届时对方不肯兑现承诺,即便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要被驳回的。

  案例:

  按罗先生自己的话说,他是被“骗”着买房的。原先售楼小姐告之他房源全部售清,逼得罗先生买了套并不十分喜欢的2楼房屋。可当他付了定金之后,才发现上面更好的楼层单元并未售出,只是被房产商“销控”起来了。罗先生心中当然不悦,但是,再想索回定金,却被严辞拒绝———因为这是“定金”。

  专家评定购买商品房---莫被定金"牵着鼻子走"

  目前流传于市场上的“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但在意义上却相差千里。按最基本的道理来说,“订金”是可以退的,而“定金”的法律严肃性更强,情况就相对更复杂些。随着商品房销售的逐步规范化,混淆两者的情况已不多见,但发展商为保护自己利益,往往还是采用“定金”

  这一销售手段。许多市民都在冲动、未仔细考虑清楚时糊涂下定,到时再想退房,多数是自讨没趣了。所以,市民在选择房屋时,千万要斟酌仔细,切不可盲目下定。此外,目前商品房市场销售火爆,排队购房的现象屡见不鲜。市民在购房时更应保持冷静心态,不要因过分冲动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购买二手房时要小心“坑子”。去年曾听到一件非常有意思的案例。一对李姓的外地夫妻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付清全部房款后尚未办理全部手续,就急急地搬了进去。可是,时间不长,又有自称业主的一对夫妻催促其尽快搬走。仔细一问,原来是房东昧着良心,一女二嫁,目前人已逃之夭夭。而面对后者拿出的全套过户证件,李先生夫妻方才意识到自己上了当,而十几万的损失,也只能怪自己过于“急吼吼”了。二手房交易看似简单,但其中蕴涵的玄机也不在少数。

  案例:

  吴小姐的房客一到付租金时就神秘失踪,最终拖欠了半年的房租不见踪迹,临走时还顺手牵羊地拿走了电视机、音响等几件值钱大件……

  专家评定房屋租赁———选择个好“捏”的房客

  房屋租赁牵涉的标的看似不高,但其中遇上的“刁民”也实在不少。因此,市民在租房时一定要选择一家可靠的中介公司,签定一份对自己有利的租赁合同。如果有合同保护,又有中介公司为自己撑腰,即使遇上难题,自己的位置也相对十分有利。

  律师提醒

  “今天花明天的钱”已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接受,但是不要忘了“量入为出”。因为一旦购买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偿还拖欠的贷款,或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购房者立即偿还所有的贷款和利息。经法院判决后,如购买者仍无力履行的,则抵押物将由法院委托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除去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购买者还将要支出一笔不小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抵押物时的评估费用及拍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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