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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一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批判,至今几乎没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总结起来,对“盈余管理”的批判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盈余管理活动是欺诈性行为,它使得财务报表反映管理层期望的盈余水平而非企业真实业绩表现,从而损害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由于盈余管理旨在欺骗误导报表使用者,它又是一种不道德的行动。第二,盈余管理具有使财富在利益相关方重新分配的作用或效果,例如,以牺牲股民的利益换取企业管理层的自身利益。 

    然而,以上有些指控是不符合事实的,造成这个误解的主要原因是盈余管理被误当作是盈余做假。笔者在对盈余管理和盈余做假做了有效定义和区分后认为,盈余管理和盈余做假是盈余操纵的两种具有互斥关系的形式,且各形式的盈余操纵又可通过会计或实际商业活动的手段来完成。 

    盈余管理有重新在利益相关方分配财富的作用。盈余管理可能发生的财富转移包括从债权人和(或)投资者转移到股东、从股东转移到经营者,从经济实力弱的企业转移到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以及从管理水平低的企业转移到管理水平高的企业。 

    不少学者认为,当企业通过改变会计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并由此成功地避免了违反债务条款时,债权人的财富已被转移到股东的手里,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是因为公司的实际风险比披露的要大。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异议:首先,盈余管理对公司税前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所以对公司的风险程度也不会有显著影响。为了满足债务条款,企业通过盈余管理使账面盈余高出当期的实际盈余的那部分盈余不是虚假的,而是来自隐蔽盈余储备。其次,财富移动是双向的。当企业通过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会计调账而满足了债务条款时,一种双赢的局面出现了:企业由此避免了利益损失,债权人也因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条款而使得他们获取的投资回报次数增大。 

    盈余管理对企业公司市价的影响多为正面,有人认为盈余管理引起了投资者(即潜在或未来股东)的财富被转移到了股东手里。由此证券监管部门相信这是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使股东受益,所以始终强烈反对盈余管理。然而,当前先进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多种重要信息的便利和便宜的途径。人们不应该只因为有些非理性或没经验的投资者把盈余作为惟一的决策依据而造成利益损失就去责罚企业,这是欠妥和不公平的。在证券监管部门看来,企业有“原罪”,先天就是强势群体(因为他们具有做假的能力,即使他们可能不这样做),而投资者是弱势群体,代表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所以要加以保护。但是笔者认为,只要企业遵纪守法,他们的利益同样应当得到维护,并且投资者也要加以区别对待。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保护的是理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应是非理性或鲁莽的投资者,即便他们的人数再多。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人的牙不好就怪骨头太硬。交易市场的管理不应当只基于弱势与强势或人数多与少,而应当是守法与违法以及理性与非理性的问题:保护所有守法人的利益、保护理性投资者的利益。不区分理性与非理性的投资者而一味加以保护,不仅会使企业感到不平,长此以往将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为这不利于投资者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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