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罚”凸显注税执业风险
近日,河南省某市税务机关对辖区一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形成少缴税款10170.94元的违法事实,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0.5倍罚款5085.47元。
税务机关同时发现,该企业的纳税申报事宜一直由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于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税务师事务所也处以0.5倍罚款5085.47元。
由于该事务所与企业的税务代理协议约定,企业纳税申报由事务所全权负责,出现涉税违法行为由事务所承担责任。因此,根据约定,企业缴纳的罚款和滞纳金也将转由该事务所承担,事务所最终将为自己的服务过错承担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
据记者了解,此案很可能是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设定税务代理人行政责任后,公开出现的首例税务师事务所因执业过错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案例。
事情发生后,该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认为,税务中介还处于成长初期,正需国家大力扶持,但现在面对同一过错,税务中介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接受税务行政处罚,不利于税务中介行业的发展壮大。
据了解,2002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特别规定了违法税务代理承担的法律责任,当时就引起涉税中介的极大恐慌和争论。因为注册税务师的违法行为,不仅纳税人要承担责任,税务代理人也要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规定突破了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为一般的民事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其后果都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因此,2002年后,税务代理的风险大大增加:首先是民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业务,都会和纳税人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如果代理出错导致纳税人遭受罚款、缴纳滞纳金等损失,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这也就意味着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转移到税务师事务所的头上。其次是行政责任,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对税务师事务所处以行政罚款。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未细化,而由于税法非常复杂,无论税务中介如何敬业,都难免出错,这使注税执业的风险大增。
但也有许多业内人士表示,在当前注税行业还处于无序竞争的时候,税法的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对促使注税行业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董事长李记有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台时,很多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士就认为,如果该规定普遍得到执行,税务代理将很难再开展。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执行近3年了,注册税务师的担心并没有普遍出现,很少有税务师事务所因为代理事项受罚。“河南案例发生以后,税务代理面临的高风险不再仅仅是纸面上的规定和专家们的推测,它已经真实地走到了税务师事务所的门前,广大从业人员必须要正视和直面它的存在”。
如何避免和减少这种风险呢?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有关部门需要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详细解释,使其达到既打击少数税务中介的违法代理行为,同时也保护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税务中介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税务师行业和税务中介必须健全自身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执业制度,提高业务素质,避免和减少执业差错。
一些法律专家则表示,河南案例提醒注册税务师行业,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机制,规范整个行业的执业行为,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税务师事务所不能为了招揽客户,对纳税人作出各种使风险无限放大的承诺;代理协议需要明确划分纳税人和代理人的责任,把代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法律专家建议,要最大限度地规避这种执业风险,税务师行业应该尽快引入执业风险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转嫁执业风险,增强税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