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嫖娼处罚与企业管理
朋友在珠海有一家工厂。偶尔闲聊时谈起了一件他在企业管理方面遇到的一个很特殊的案例。
其实很简单,就是他给员工们制定的“企业管理制度条例”中有这么一条:“如发现员工外出嫖娼,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开除。”
当问起你如何解决员工生理方面的需求时,他说每二个月放一次假(意指回家过家庭生活)。
我们的问题由此展开:
一、嫖娼是不是应该由社会,也就是法律来予以规范和警示?企业的这种处罚对于管理的要素来说得当吗?
二、企业的身份对于员工来说是否是一种社会性质的约束?
三、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来说,企业员工嫖娼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企业更深层次的文化问题?
四、企业应对于这样的事件是应当“罚”还是应当“疏”?如果“罚”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压制的话,那么“疏”可否意味着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某种践踏?
五、嫖娼对企业的组织搭建和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和威胁吗?
六、放假后,员工同样嫖娼,那么对于管理者的初衷是否是一种嘲弄?对于企业的整体人文倡导可否也是一种嘲弄?这种嘲弄会影响企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