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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以恶治恶终食苦果



  番禺某公司的财务经理陈某威胁检举公司偷税漏税,勒索老板50万元。因为是敲诈偷税漏税,对陈某的定罪,法官们产生了分歧。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则认为,偷税漏税固然不对,但雇员以非法手段敲诈勒索雇主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最后,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考虑社会危害审偷税勒索案

  番禺某公司的财务经理陈某威胁该公司总经理向某,如果不给他85万元就要检举该公司的偷税漏税。经讨价还价,双方商定先交50万元。当陈某收到50万元时,也收到了一副手铐。在裁决时,法官们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偷税漏税被敲诈是“活该”,因此应认定陈某侵占公款罪;也有人认为,虽然没有得逞,但应当认定是敲诈未遂。

  甘正培则认为,偷税漏税固然不对,但雇员以非法手段敲诈勒索雇主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雇员热衷于攫取雇主的阴私进行敲诈,将破坏社会的稳定。最后,陈某被认定犯有侵占公款罪和敲诈勒索罪,鉴于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心得:公正判案需综合考虑

  谈起判案心得,甘正培认为:“末等法官凭感觉办案;一般法官凭犯罪构成要件办案;优秀法官凭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形势、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综合考虑达到公正判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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